首页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管理办法(2016年) 第二章 注册 第二节 审查与决定 第十七条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管理办法(2016年) 第十七条 第二章 注册 第二节 审查与决定 第十七条 审评机构认为申请材料真实,产品科学、安全,生产工艺合理、可行和质量可控,技术要求和检验方法科学、合理的,应当提出予以注册的建议。 审评机构提出不予注册建议的,应当向申请人发出拟不予注册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对通知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审评机构提出书面复审申请并说明复审理由。复审的内容仅限于原申请事项及申请材料。 审评机构应当自受理复审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复审决定。改变不予注册建议的,应当书面通知注册申请人。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