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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推进乡镇(街道)区域养老服务中心建设。推进具备条件的乡镇(街道)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等养老机构转型,建设成为具有协调指导、全日托养、日间照料、居家上门、服务转介等功能的区域养老服务中心。原地改造升级项目不调整规划用途,不额外占用建设指标。基础设施设备老化、消防设施不达标、入住率低且不具备整改条件的,因地制宜进行撤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