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26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犯罪分子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积极退赃”:

全部退赃的;

积极配合办案机关追缴赃款赃物,且大部分赃款赃物已被查封、扣押、冻结的;

共同犯罪的犯罪分子对实际分取的赃款赃物已经全部退缴,并自愿继续退缴赃款赃物的。

应犯罪分子要求或者经犯罪分子同意,犯罪分子亲友自愿代其退赃,具有前款情形之一的,视为犯罪分子积极退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