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26年) 第十条

第十条 挪用公款数额巨大,因客观原因在提起公诉前不能退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在提起公诉前办案机关依照职权将公款追回的,可以不认定为“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但是量刑时应当考虑其与被告人自己退还情形的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