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5年) 第九条
第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的“假冒他人专利”:
伪造或者变造他人的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的;
未经许可,在其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产品包装上标注他人专利号的;
未经许可,在合同、产品说明书或者广告等宣传材料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误认为是他人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的。
伪造或者变造他人的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的;
未经许可,在其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产品包装上标注他人专利号的;
未经许可,在合同、产品说明书或者广告等宣传材料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误认为是他人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