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刑事案件中财产处置若干问题的意见(2019年) 16.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刑事案件中财产处置若干问题的意见(2019年) 16. 16. 应当追缴、没收的的财产已用于清偿债务或者转让、或者设置其他权利负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缴: (1) 第三人明知是违法犯罪所得而接受的; (2) 第三人无偿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涉案财物的; (3) 第三人通过非法债务清偿或者违法犯罪活动取得涉案财物的; (4) 第三人通过其他方式恶意取得涉案财物的。 (7) 目录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