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2023年) 第十条

第十条 醉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其他犯罪的,从重处理:

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汽车的;

严重超员、超载、超速驾驶的;

服用国家规定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的;

驾驶机动车从事客运活动且载有乘客的;

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且载有师生的;

在高速公路上驾驶的;

驾驶重型载货汽车的;

运输危险化学品、危险货物的;

逃避、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的;

实施威胁、打击报复、引诱、贿买证人、鉴定人等人员或者毁灭、伪造证据等妨害司法行为的;

二年内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获或者受过行政处罚的;

五年内曾因危险驾驶行为被判决有罪或者作相对不起诉的;

其他需要从重处理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