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2023年) 第九条
第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意见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应当予以排除:
血液样本提取、封装、保管不规范的;
未按规定的时间和程序送检、出具鉴定意见的;
鉴定过程未按规定同步录音录像的;
存在其他瑕疵或者不规范的取证行为的。
血液样本提取、封装、保管不规范的;
未按规定的时间和程序送检、出具鉴定意见的;
鉴定过程未按规定同步录音录像的;
存在其他瑕疵或者不规范的取证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