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2019年) 9.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2019年) 9. 9. 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至少应包括1次犯罪活动。对于反复实施强迫交易、非法拘禁、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单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单次情节、数额尚不构成犯罪,但按照刑法或者有关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累加后应作为犯罪处理的,在认定是否属于“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时,可将已用于累加的违法行为计为1次犯罪活动,其他违法行为单独计算违法活动的次数。 已被处理或者已作为民间纠纷调处,后经查证确属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的,均可以作为认定恶势力的事实依据,但不符合法定情形的,不得重新追究法律责任。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