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2019年) 6.

6. 在认定“套路贷”犯罪数额时,应当与民间借贷相区别,从整体上予以否定性评价,“虚高债务”和以“利息”“保证金”“中介费”“服务费”“违约金”等名目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非法占有的财物,均应计入犯罪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