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2025年) 9.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2025年) 9. 9. 依法严惩组织性、职业性和跨境协同行为。实施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从严惩处: (1) 组织或者长期从事收购、贩卖他人银行账户、支付账户、单位银行账户、单位支付账户、电话卡、物联网卡、互联网账号等非法活动的; (2) 组织、利用未成年人、在校学生、老年人、残疾人等群体实施犯罪的; (3) 电信、金融、互联网等行业从业人员利用职业或者提供服务便利实施犯罪的; (4) 跨境非法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帮助的; (5) 提供专门或者主要用于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技术、软件、设备的; (6) 利用“深度合成”等人工智能技术实施犯罪的; (7) 二年内曾因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等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 (8) 五年内曾因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等行为被判决有罪或者作相对不起诉的。 三、 目录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