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办理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案件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2024年) 证券交易场所、期货交易场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期货保证金监控机构以及证券公司、期货公司留存的证券期货委托记录、交易记录、交易终端设备信息和登记存管结算资料等电子数据,调取时应当以电子光盘或者其他载体复制原始数据,附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完整性校验值等说明,并由制作人和原始电子数据持有人签名或盖章。

证券交易场所、期货交易场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期货保证金监控机构以及证券公司、期货公司留存的证券期货委托记录、交易记录、交易终端设备信息和登记存管结算资料等电子数据,调取时应当以电子光盘或者其他载体复制原始数据,附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完整性校验值等说明,并由制作人和原始电子数据持有人签名或盖章。

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证券交易场所的网站和符合证券期货监管机构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的信息披露公告,其打印件或者据此制作的电子光盘、其他载体,经核对无误并附来源、制作人、制作时间、制作地点等说明的,可以作为刑事证据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