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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国海警局依法打击涉海砂违法犯罪座谈会纪要(2023年) 9.

9.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非法采矿解释》第十一条“一般不以犯罪论处”的规定:

(1) 明知他人实施非法采挖、运输、收购海砂犯罪,仍多次为其提供开采、装卸、运输、销售等实质性帮助或者重要技术支持,情节较重的; (2) 在相关犯罪活动中,承担一定发起、策划、操纵、管理、协调职责的; (3) 多次逃避检查,或者采取通风报信等方式为非法采挖海砂犯罪活动逃避监管或者为犯罪分子逃避处罚提供帮助的。

五、 关于涉案海砂价格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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