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依法规范证券期货基金经营机构组织和行为。证券期货基金经营机构的稳健运营,事关资本市场安全稳定。在办理与证券期货基金经营机构有关的股东权利纠纷案件中,要认真审查公司股权结构和控制结构,查清案件当事人与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最终权益持有人之间是否存在相关协议安排,发现有循环出资、虚假出资、抽逃资本、非自有资金入股,违规持有或管理公司股权等行为的,要及时将相关事实通报监管部门,必要时可中止审理,待监管部门依法依规处理后再恢复审理。在办理与证券期货基金经营机构有关的关联交易纠纷案件中,发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违规占用资金、转移资产等不当关联交易行为的,依法判令其返还财产、赔偿损失。客户与证券期货基金经营机构之间因是否履行受托义务发生纠纷时,人民法院应当坚持客户利益优先和公平对待客户原则,依法规范证券期货基金经营机构的经营活动及交易行为。对多层嵌套、交易链条长、参与主体多的基金、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复杂金融产品,要在查明资金流向、合同安排、底层资产等案件事实基础上,准确认定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及由此形成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根据行为性质和监管强度,依法认定规避监管、输送利益、私募类产品公募化等违规行为对合同效力的影响,努力做到“看得清、判得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