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中华全国归国华侨联合会关于加强新时代侨益司法保护工作的意见(2024年) 七、

七、 积极支持涉侨调解组织发展。各级人民法院要依法加强对涉侨调解组织的业务指导,积极邀请涉侨调解员旁听庭审、参与矛盾纠纷化解,组织开展法官、调解员、侨务干部联合培训,协助涉侨调解组织提升调解工作能力,大力培养复合型涉侨解纷人才。用好特邀调解名册制度,广泛吸收侨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侨领、侨胞代表等担任调解员,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涉侨调解组织、调解员加入名册,综合运用数据统计、绩效评估、司法确认反馈、违规行为处理等名册管理措施,引导涉侨调解组织、调解员健康有序发展。充分发挥涉侨调解组织的作用,引导涉侨案件当事人理性表达诉求、依法维护正当权益。经依法设立的涉侨调解组织调解达成协议,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