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强化知识产权协同保护的意见(2022年) (七)

(七) 加强业务协助。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就刑事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证据的固定和保全等问题征求检察机关意见的,检察机关应当及时答复。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需要核实注册商标信息的,可以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注册证明公示系统核实;需要核实涉案专利法律状态的,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各地设立的专利代办处申请出具《专利登记簿副本》;需要核实地理标志产品信息的,可以登录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府网进行检索查询。对于案件中涉及的商标的使用、相同商标、同一种商品、假冒专利行为等认定问题,检察机关可以依据相关司法解释和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的专利侵权判断标准、专利审查指南、商标侵权判断标准、商标一般违法判断标准、商标审查审理指南等综合审查认定;必要时,可以商请同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提供专业意见,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答复。同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对相关问题无法认定的,可以逐级请示上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也可以由检察机关逐级请示上级检察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