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监督员监督工作的规定(2015年) 第三章 人民监督员履行职责的保障 第二十七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监督员监督工作的规定(2015年) 第二十七条 第三章 人民监督员履行职责的保障 第二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向人民监督员通报检察机关重大工作部署、决策和其他检察工作情况。 第三章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