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 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2013年) 发布机关 财政部、税务总局 效力 现行有效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一) 国际运输服务,是指: 1. 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出境; 2. 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入境; 3. 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 (二) 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以水路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的,应当取得《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以公路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的,应当取得《道路运输经营… (三) 航天运输服务参照国际运输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四) 向境外单位提供的设计服务,不包括对境内不动产提供的设计服务。 二、 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往返香港、澳门、台湾的交通运输服务以及在香港、澳门、台湾提供的交通运输服务(以下称港澳台运输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三、 自2013年8月1日起,境内的单位或个人提供程租服务,如果租赁的交通工具用于国际运输服务和港澳台运输服务,由出租方按规定申请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四、 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应税服务,如果属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实行免征增值税办法。如果属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生产企业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外贸企业外购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出口实行免退税办法,外贸企业自己开发的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出口,视同生产企业连同其出口货物统一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应税服务退税率为其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一)至(三)项规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实行退(免)税办法的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如果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出口价格偏高的,有权按照核定的出口价格计算退(免)税,核定的出口价格低于外贸企业购进价格的,低于部分对应的进项税额不予退税,转入成本。 五、 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的,可以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选择免税或按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六、 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应税服务,按月向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增值税免抵退税或免税手续。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商财政部另行制定。 七、 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下列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除外: (一) 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二) 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 (三) 存储地点在境外的仓储服务。 (四) 标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五) 为出口货物提供的邮政业服务和收派服务。 (六) 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发行、播映服务。 (七) 符合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规定但不符合第一条第(二)项规定条件的国际运输服务。 (八) 符合本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但不符合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条件的港澳台运输服务。 (九) 向境外单位提供的下列应税服务: 1. 技术转让服务、技术咨询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商标著作权转让服务、知识产权服务、物流辅助服务(仓储… 2. 广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广告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