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核准《上海合作组织预算编制和执行协定》和《关于修改二〇〇三年五月二十九日签署的〈上海合作组织预算编制和执行协定〉的议定书》的批复(2003年) 第七条

第七条

为核算经常预算的收入和支出设立普通基金,其资金来源为成员国当年缴纳的会费、杂项收入以及根据本条设立的周转基金划拨的资金。

为在会费到位前满足资金需求,设立周转基金,其资金来源为成员国缴纳的垫付款。

为支付与本组织活动有关的不可预见和紧急开支,可设立储备基金。政府首脑会议根据秘书长的建议,决定设立储备基金,基金规模及其使用办法。

经协调员理事会同意,秘书长可接受不违背本组织宗旨和任务的自愿捐款或其他形式的捐赠。

秘书长可设立专项基金和特别账户,并须就此向协调员理事会作出报告。每个专项基金和特别账户的用途和资金限额应明确规定。

根据本协定第五条中所提及的财务条例和细则对上述基金和账户进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