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核准《上海合作组织预算编制和执行协定》和《关于修改二〇〇三年五月二十九日签署的〈上海合作组织预算编制和执行协定〉的议定书》的批复(2003年) 第三条

第三条

成员国根据作为本协定不可分割部分的附件,每年向组织预算缴纳会费。

会费分摊比例可根据成员国的建议,并经所有其他成员国同意予以变更。

如成员国退出本组织或有其他国家作为新成员加入本组织,由国家元首会议确定变更的会费分摊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