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核准《上海合作组织预算编制和执行协定》和《关于修改二〇〇三年五月二十九日签署的〈上海合作组织预算编制和执行协定〉的议定书》的批复(2003年) 第九条
第九条
未缴纳的年度会费被视为成员国拖欠本组织、并必须予以清偿的债务。
自当年10月1日起,未缴清会费的成员国应按其拖欠会费额的0.1%缴纳月息。
如成员国拖欠的会费额超过其上一财政年度缴纳的会费额,在其完全清偿债务前,该国可能失去向本组织各常设机构岗位派遣本国公民的权力,如政府首脑会议认为该成员国拖欠会费系由该国无法决定的原因所致,则可根据外长会议的建议不采取上述措施。
如成员国拖欠的会费额超过其上两个财政年度缴纳的会费总额,可按照《上海合作组织宪章》第十三条规定的程序,通过关于中止该国成员国资格的决定。如国家元首会议认为该成员国拖欠会费系由该国无法决定的原因所致,则可根据外长会议的建议不采取上述措施。
不论本组织成员国身份是否中止(暂停成员国资格或自动退出),其拖欠组织的债务应予完全清偿。
根据本协定第五条中所提及的财务条例及细则解决在执行本条款时所涉及的具体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