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2014年) 第十条
第十条 医疗器械说明书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产品名称、型号、规格;
注册人或者备案人的名称、住所、联系方式及售后服务单位,进口医疗器械还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名称、住所及联系方式;
生产企业的名称、住所、生产地址、联系方式及生产许可证编号或者生产备案凭证编号,委托生产的还应当标注受托企业的名称、住所、生产地址、生产许可证编号或者生产备案凭证编号;
医疗器械注册证编号或者备案凭证编号;
产品技术要求的编号;
产品性能、主要结构组成或者成分、适用范围;
禁忌症、注意事项、警示以及提示的内容;
安装和使用说明或者图示,由消费者个人自行使用的医疗器械还应当具有安全使用的特别说明;
产品维护和保养方法,特殊储存、运输条件、方法;
生产日期,使用期限或者失效日期;
配件清单,包括配件、附属品、损耗品更换周期以及更换方法的说明等;
医疗器械标签所用的图形、符号、缩写等内容的解释;
说明书的编制或者修订日期;
其他应当标注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