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22年) 第五十一条
第五十一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自行生产的,开展监督检查时重点检查:
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执行法律法规、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情况;
按照强制性标准以及经注册、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组织生产,实际生产与医疗器械注册备案、医疗器械生产许可备案等内容的一致情况;
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持续合规、有效情况;
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管理者代表等人员了解熟悉医疗器械相关法律法规情况;
管理者代表履职情况;
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管理者代表、质量检验机构或者专职人员、生产场地、环境条件、关键生产检验设备等变化情况;
用户反馈、企业内部审核等所发现问题的纠正预防措施;
企业产品抽检、监督检查、投诉举报等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
内部审核、管理评审、变更控制、年度自查报告等情况;
其他应当重点检查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