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2016年) 第六章 申办者职责 第四十六条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2016年) 第四十六条 第六章 申办者职责 第四十六条 申办者决定暂停或者终止临床试验的,应当在5日内通知所有临床试验机构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管理部门,并书面说明理由。临床试验机构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通知相应的研究者、伦理委员会。对暂停的临床试验,未经伦理委员会同意,不得恢复。临床试验结束后,申办者应当书面告知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四十五条 目录 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