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2016年) 第二条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应当遵循本规范。

本规范涵盖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全过程,包括临床试验的方案设计、实施、监查、核查、检查,以及数据的采集、记录,分析总结和报告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