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2018年) 第四章 重点监测 第四十六条 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2018年) 第四十六条 第四章 重点监测 第四十六条 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指定具备一定条件的单位作为监测哨点,主动收集重点监测数据。监测哨点应当提供医疗器械重点监测品种的使用情况,主动收集、报告不良事件监测信息,组织或者推荐相关专家开展或者配合监测机构开展与风险评价相关的科学研究工作。 第四十五条 目录 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