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冻结上市公司质押股票工作的意见(2021年) 第十三条 本意见自2021年7月1日起实施。 附件: 关于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冻结上市公司质押股票工作的意见(2021年) 附件: 第十三条 本意见自2021年7月1日起实施。 附件: 协助冻结通知书参考样式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1年3月1日 第十三条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