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进一步加强虚假诉讼犯罪惩治工作的意见(2021年) 第四章 程序衔接 第二十一条 关于进一步加强虚假诉讼犯罪惩治工作的意见(2021年) 第二十一条 第四章 程序衔接 第二十一条 对于存在虚假诉讼犯罪嫌疑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 当事人自认的事实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职权调查并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不符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