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海上刑事案件管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2020年) 一、 对海上发生的刑事案件,按照下列原则确定管辖: (五) 关于海上刑事案件管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2020年) (五) 一、 对海上发生的刑事案件,按照下列原则确定管辖: (五)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的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由被告人被抓获地、登陆地或者入境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前款第一项规定的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前款第二项至第五项规定的入境地,包括进入我国陆地边境、领海以及航空器降落在我国境内的地点。 (四)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