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海上刑事案件管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2020年) 二、 关于海上刑事案件管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2020年) 二、 二、 海上发生的刑事案件的立案侦查,由海警机构根据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管辖原则进行。 依据第一条规定确定的管辖地未设置海警机构的,由有关海警局商同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目录 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