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2015年) 四、 国家司法救助程序 (一) 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2015年) (一) 四、 国家司法救助程序 (一) 告知。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案件、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过程中,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当事人,应当告知其有权提出救助申请。 四、 目录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