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2026年) 第三条

第三条 原告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增加惩罚性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在二审中增加惩罚性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