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实施《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2012年) 六、 关于实施《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2012年) 六、 六、 基金管理公司开展专项资产管理业务,应当设立专门的子公司。子公司开展专项资产管理业务,应当遵循以下业务规范: (一) 应当从实体经济需要出发,以合法合规为前提,以市场为导向,以客户为中心,开发设计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二) 应当签订专项资产管理合同,针对客户的特殊要求和资产的具体情况,设定特定投资目标,通过专门账户为客户提供资产管理服务。 (三) 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所投资的资产的权属应当清晰、明确。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资产不得纳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范围。 (四) 投资过程中所涉及的资产转让行为应当真实、合法、有效。法律法规规定资产转让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资产管理人应当依法办理。 (五) 应当建立科学有效的投资决策、风险评估、项目管理等内部管理制度,尽职勤勉,严格控制投资风险,维护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的安全。 (六) 应当对相关交易主体和资产进行全面的尽职调查,形成书面工作底稿,并制作尽职调查报告。 (七) 应当在专项资产管理合同中充分披露拟投资资产的具体情况,说明投资依据,并揭示投资风险。 五、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