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2021年) 七、 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2021年) 七、 七、 为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实施下列行为,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的“帮助”行为: (一) 收购、出售、出租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具有支付结算功能的互联网账号密码、网络支付接口、网上银行数字证书的; (二) 收购、出售、出租他人手机卡、流量卡、物联网卡的。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六、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