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约的补充议定书(2023年) 第二条
第二条
公约第一条应以下文取代:
“第一条
任何人如果以武力或以武力威胁、或以胁迫、或以任何其他恐吓方式,或以任何技术手段,非法和故意地劫持或控制使用中的航空器,即构成犯罪。
当情况显示做出的威胁可信时,任何人如果做出以下行为,则亦构成犯罪:
威胁实施本条第一款中所列的罪行;或
非法和故意地使任何人收到这种威胁。
任何人如果做出以下行为,则亦构成犯罪:
企图实施本条第一款中所列的罪行;或
组织或指挥他人实施本条第一款、第二款或第三款(一)项中所列的一项罪行;或
作为共犯参与本条第一款、第二款或第三款(一)项中所列的一项罪行;或
非法和故意地协助他人逃避调查、起诉或惩罚,且明知此人犯有构成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一)项、第三款(二)项或第三款(三)项中所列的一项罪行的行为,或此人因此项罪行被执法当局通缉以提起刑事起诉或因此项罪行已经被判刑。
各当事国也应当将故意实施下述两者之一或两者确定为罪行,而不论是否已实际实施或企图实施本条第一款或第二款中所列的任何罪行:
与一个或多个人商定实施本条第一款或第二款中所列的一项罪行;如本国法律有此规定,则须涉及参与者之一为促进该项协定而采取的行为;或
以任何其他方式协助以共同目的行事的一伙人实施本条第一款或第二款中所列的一项或多项罪行,而且此种协助应当:
用于旨在促进该团伙的一般犯罪活动或目的,而此种活动或目的涉及实施本条第一款或第二款中所列的一项罪行;或
用于明知该团伙实施本条第一款或第二款中所列的一项罪行的意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