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约的补充议定书(2023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保存人应当向本议定书的所有当事国和本议定书的所有签署国或加入国迅速通报每项签署的日期,每一批准书、接受书、核准书或加入书交存的日期,本议定书生效的日期,以及其他有关信息。

下列全权代表经正式授权,在本议定书上签字,以昭信守。

本议定书于二〇一〇年九月十日在北京签订,用中文、阿拉伯文、英文、法文、俄文和西班牙文写成,六种文本同等作准。经会议主席授权,由会议秘书处在此后九十天内对各种文本相互间的一致性予以验证后,此种作准即行生效。本议定书应当继续保存在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的档案内,核正无误的议定书副本应当由保存人分送本议定书的全体缔约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