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约的补充议定书(2023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增添下文作为公约第十条之二:

“第十条之二

任何当事国如有理由相信第一条中所列的一项罪行将要发生时,应当遵照其本国法律向其认为是第四条第一款和第二款中所列的国家的当事国提供其所掌握的任何有关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