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约的补充议定书(2023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公约第八条应以下文取代:

“第八条

第一条所列的罪行应当被当作为是包括在各当事国间现有引渡条约中的可引渡的罪行。各当事国承诺将此种罪行作为可引渡的罪行列入他们之间将要缔结的每一项引渡条约中。

如一当事国规定只有在订有引渡条约的条件下才可以引渡,而当该当事国接到未与其订有引渡条约的另一当事国的引渡要求时,可以自行决定认为本公约是对第一条所列的罪行进行引渡的法律根据。引渡应当遵照被请求国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各当事国如没有规定只有在订有引渡条约下才可引渡,则在遵照被请求国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应当承认第一条所列的罪行是他们之间可引渡的罪行。

为在各当事国之间引渡的目的,每一项罪行均应当被视为不仅是在所发生的地点实施的,而且也发生在根据第四条第一款(二)、(三)、(四)和(五)项要求确立其管辖权和根据第四条第二款已确立其管辖权的当事国领土内。

为在各当事国之间引渡的目的,第一条第四款(一)和(二)项所列的每项罪行应当等同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