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修改《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试行办法》的决定(2013年) 十七、 第三十八条修改为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关于修改《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试行办法》的决定(2013年) 《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试行办法》根据本决定做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十七、 第三十八条修改为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试行办法》根据本决定做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引用法条 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试行办法(2013)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