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2014年) 第五章 临床评价 第三十二条 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2014年) 第三十二条 第五章 临床评价 第三十二条 第三类产品申请人应当选定不少于3家(含3家)、第二类产品申请人应当选定不少于2家(含2家)取得资质的临床试验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开展临床试验。临床试验样品的生产应当符合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的相关要求。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