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2022年)

发布机关 财政部
效力 现行有效

一、 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

(一) 相关会计处理。 对于不是企业合并、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且初始确认的资产和负债导致产生等额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单项交易… (二) 新旧衔接。 对于在首次施行本解释的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至本解释施行日之间发生的适用本解释的单项交易,企业应当按照本解释的规定进行调整。对于在首次施行本解释的财务报表列…

二、 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

(一) 相关会计处理。 对于企业(指发行方,下同)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等规定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如分类为权益工具的永续债等),相关股利支出按照税收政策相关… (二) 新旧衔接。 本解释规定的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确认应付股利发生在 2022年1月1日至本解释施行日之间的,涉及所得税影响且未按照以上规定进行处理的,企业应当按照本解释的规…

三、 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

(一) 相关会计处理。 企业修改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协议中的条款和条件,使其成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在修改日,企业应当按照所授予权益工具当日的公允价值计量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将已… (二) 新旧衔接。 对于 2022年1月1日至本解释施行日新增的本解释规定的上述交易,企业应当按照本解释的规定进行调整。对于2022年1月1日之前发生的本解释规定的上述交易,未按照…

四、 生效日期

本解释“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内容自 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