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有关问题的意见(一)(2022年) 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有关问题的意见(一)(2022年) 十、 十、 仲裁裁决涉及下列事项,对单项裁决金额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适用终局裁决: (一) 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工资; (二) 停工留薪期工资或者病假工资; (三) 用人单位未提前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一个月工资; (四) 工伤医疗费; (五) 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 (六) 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第二倍工资; (八) 违法约定试用期的赔偿金; (九) 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十) 其他劳动报酬、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 (二)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