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供应链金融业务引导供应链信息服务机构更好服务中小企业融资有关事宜的通知(2025年) 关于应收账款电子凭证业务的相关规定,自实施之日起设置两年过渡期,过渡期内,各参与主体应积极做好业务整改;过渡期后,各参与主体应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加强业务规范。行业自律组织、金融基础设施做好有关落实工作。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外资银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商业保理公司等金融机构及地方金融组织开展相关业务,参照本通知执行。

关于应收账款电子凭证业务的相关规定,自实施之日起设置两年过渡期,过渡期内,各参与主体应积极做好业务整改;过渡期后,各参与主体应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加强业务规范。行业自律组织、金融基础设施做好有关落实工作。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外资银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商业保理公司等金融机构及地方金融组织开展相关业务,参照本通知执行。

中国人民银行 金 融 监管总局

最高人民法院 国家发展改革委

商 务 部 市 场 监管总局

2025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