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局关于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2025年) 二十、
二十、 主办企业通过国内资金主账户融入和偿还外债资金、融出和收回境外放款资金、办理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或轧差净额结算等业务时,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涉外收付款统计申报,并报送相关账户信息。
主办企业通过国内资金主账户办理经常项下资金集中收付或轧差净额结算等业务境内划转时,应参照涉外收付款还原申报的相关规定进行境内划转实际收付数据和还原数据申报。
主办企业为财务公司或指定申报主体的,还应进行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