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局关于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2025年) 十七、

十七、 主办企业可以通过国内资金主账户办理境外成员企业与境外主体间本外币集中收付业务,该业务占用主办企业经备案的外债集中额度(操作细则见附件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