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局关于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2025年) 3. 主办企业与变更后合作银行签署的《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业务办理确认书》。 九、 跨国公司开展境外放款额度集中业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局关于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2025年) (一) 3. 主办企业与变更后合作银行签署的《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业务办理确认书》。 九、 跨国公司开展境外放款额度集中业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 跨国公司任一时点境外放款风险加权余额不得超过其境外放款集中额度。 跨国公司境外放款集中额度=(主办企业经审计的上年度所有者权益+Σ境内成员企业经审计的上年度所有者权益*集中比例)*境外放款杠杆率*境外放款宏观审慎调节系数。 九、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