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局关于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2025年) 3. 主办企业与变更后合作银行签署的《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业务办理确认书》。 八、 跨国公司开展外债额度集中业务应符合下列规定: (二)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局关于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2025年) (二) 3. 主办企业与变更后合作银行签署的《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业务办理确认书》。 八、 跨国公司开展外债额度集中业务应符合下列规定: (二) 境内成员企业可自行决定部分集中的外债额度,每年度最多调整一次。未被集中的外债额度,成员企业可以按照相关规定,通过自身外债账户办理外债业务。 目录 (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