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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局关于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2025年)
  3. 3. 主办企业与变更后合作银行签署的《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业务办理确认书》。
  4. 八、 跨国公司开展外债额度集中业务应符合下列规定:
  5. (一)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局关于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2025年) (一)

3. 主办企业与变更后合作银行签署的《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业务办理确认书》。
八、 跨国公司开展外债额度集中业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 跨国公司任一时点外债风险加权余额不得超过其外债集中额度。

跨国公司外债集中额度=(主办企业经审计的上年度所有者权益+Σ境内成员企业经审计的上年度所有者权益*集中比例)*跨境融资杠杆率*宏观审慎调节参数。
八、 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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