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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局关于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2025年)
  3. 3. 主办企业与变更后合作银行签署的《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业务办理确认书》。
  4. (二)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局关于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2025年) (二)

3. 主办企业与变更后合作银行签署的《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业务办理确认书》。

(二) 主办企业、业务种类、外债和境外放款额度等变更的,参照本通知第五条提交与变更事项有关材料。

国家外汇局省级分局应按照相关规定,会同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行对变更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完成变更备案手续,并出具变更备案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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