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局关于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2025年) 六、

六、 跨国公司开展资金池业务期间,发生下列变更情形的,主办企业应在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国家外汇局省级分局申请办理变更备案登记,申请材料可由主办企业或主办企业委托的一家合作银行提交主办企业所在地国家外汇局分局。申请材料包括: